重庆市关于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复审的通告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09-09 16:35:00 来源:重庆市财政局
渝财采购〔2009〕21号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提高评审专家资质水平,确保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质量和公正,建立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以及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进行复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指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道德操守,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以独立身份受聘财政部门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其条件和资格要求如下:
1、我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人员(在职及离退休人员,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年龄65岁以下,特殊专业年龄可适当放宽)专业人员。
2、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操守,以及较高的专业水平,以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政自律为个人的行为准则;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
3、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连续从事相关业务工作满8年,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连续从事相关业务工作必须满15年;获得博士学位的, 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对只有大专文化程度,但精通本专业业务,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且符合其他条件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视评审业务急需,可聘为评审专家。
4、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和招标投标法规等不良纪录。
5、能够在周一至周五调剂时间,按时参加评审工作。
6、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推荐。
二、复审范围和资料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聘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应参加本次复审,由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建立已有四年,许多评审专家的职务、职称、电话号码等基本信息变化较大,因此,请各专家再次将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寸免冠登记照片2张和本人填写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复审表》一同报送。2009年已申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如资料不齐,应补齐资料。
三、报送时间和地址
请于2009年9月30日之前将所需资料邮寄至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 张钢收,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邮编:401121,联系电话:67575351/67575209
逾期未报送复审表及资料的,视同自动放弃评审专家资格。
四、社会公示
我局对报送的复审表和资料以及2009年以后申报人员报送的申请表和资料进行审核,合格者将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网址为(www.cqgp.gov.cn)]和《重庆日报》上公布。如无其他原因,由我局重新颁发《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评审专家资格每三年复审一次。以前年度颁发的《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书》同时作废。
五、评审报酬
为了确保评审专家的利益,各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评审工作量支付相应的报酬。
各区县财政局要加强对本级评审专家的动态管理,对聘用的评审专家应定期进行复审。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附件: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复审表
二OO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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