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09-09 16:51:00 来源:发改委网站
第 18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署长 盛光祖 主任 张平
部长 谢旭人 部长 陈德铭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汽车产业调整和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废止2005年2月28日以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第125号令公布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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