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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09-09 16:51:00 来源:发改委网站

  第 18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署长  盛光祖     主任  张平
  
  部长  谢旭人     部长  陈德铭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汽车产业调整和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废止2005年2月28日以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第125号令公布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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