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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鹤壁市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09-10 14:12:00 来源:河南省政府采购网

  鹤财办购〔2009〕4号
  
  市直各单位、各县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意见》,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拟定了《鹤壁市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日
  
  鹤壁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和支持我市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意见》(豫政【200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扶持企业发展
  

  财政部门要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为企业提供更大的市场空间,扩大企业产能和劳动就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积极扩大地产品消费需求,最大限度减轻外部环境变化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冲击,支持本地企业发展。
  
  (一)财政部门要按照国货优先原则安排政府采购资金和计划,采购人应优先采购本国企业生产的产品,支持民族工业和本国企业发展。
  
  (二)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要求,严格进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对不应当采购进口产品的财政部门不予审批;对符合规定的本着有利于我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财政部门务必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申报资料不完备的采购单位,财政部门要帮助指导其补充资料。
  
  (三)在部门预算审批环节,按照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财库【2007】120号)优先安排采购涉及本地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
  
  (四)在设定投标人资质时,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满足采购要求的前提下,适当降低限制门槛,如营销业绩、非强制性资质等,鼓励本地中小企业参与投标。
  
  (五)在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对能提供优质服务的本地企业,对残疾人、下岗职工和农民工集中就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在评标时给予2%-5%的加分。对于企业提供自主创新产品,询价和竞争性谈判时,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在采取综合评标法时,对价格、技术评标项给予评标总分值4%-8%幅度不等的加分。
  
  二、利用政府采购平台,为我市企业采购提供服务
  
  为了对我市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信誉,利用政府采购的批量优势,市财政局在当前形势下拟定扩大采购主体范围,在目前只限定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情况下,只要企业自愿,财政部门将无偿为企业提供采购服务。
  
  (一)对企业采购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发挥政府采购网络平台优势,市财政局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及省财政厅规定的媒体上为企业发布产品供求信息。
  
  (三)财政部门所属的集中采购机构要免费为企业提供采购服务。对企业进行投标培训,指导企业科学合理地编制投标文件,相对提高中标率。
  
  三、及时拨付政府采购资金,加快企业资金周转
  
  采购人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政府采购合同资金首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支付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三次,以加快企业资金周转。属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应当简化支付手续,缩短支付流程,提高支付效率,及时拨付政府采购资金。
  
  四、重视质疑和投诉,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要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事项依法受理投标企业的质疑,严格按照法定期限及时对反映的问题做出合理答复,不得敷衍塞责。对反映问题属实,存在明显违规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投标企业的投诉,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事项予以审核,在法定的期限内及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予以受理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对反映问题予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为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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