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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实施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09-10 15:02:00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赣府厅发[2009]8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实施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若干配套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实施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若干配套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产业技术升级,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特提出以下若干配套政策。
  
  一、加大政府财政科技投入
  
  (一)全面落实国家关于科技投入的政策规定。两年内,确保省级财政科技拨款占省级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2%,设区市、县(市、区)地方财政科技拨款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例力争达到2%。
  
  (二)整合资源加大对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支持。省政府每年整合不少于2亿元资金,采取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为主,试行信贷担保等多种形式,扶持重大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三)加大对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支持力度。根据《江西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16个重大科技专项,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每年启动2-3个重大科技专项。各设区市安排专项资金,每年实施1-2个重点科技项目。
  
  (四)加强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进一步增加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
  
  (五)加大财政专利专项资金的投入。省、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都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
  
  二、落实税收激励政策
  
  (六)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七)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经省级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创业风险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转结抵扣。
  
  (八)对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转制企业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及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九)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优先给予扶持,享受出口通关便利,优先安排退税资金,及时足额办理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免)税。
  
  三、强化金融支持
  
  (十)积极引入风险投资。通过引导金融机构、企业及其它社会资金,加大科技创新风险投资规模。积极引进国内外风险投资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创新型企业的发展。
  
  (十一)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和信用保险机制。通过财政资金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成立省级科技担保公司,向创新型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提供融资担保。加强高新技术企业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互利合作,鼓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利用自身优势,为高新技术产品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鼓励金融机构对经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
  
  (十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项目的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对国家级研发平台、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基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融资需要,予以优先支持。积极鼓励具备债券承销资格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充分利用其在银行间市场的信息技术和承销便利,为符合条件的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集合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提供增信和承销服务。在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署的1200亿元授信额度中,安排50亿元用于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的实施,对实施效果好的重大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十三)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创新型企业成长。按照国家关于创业板的要求,积极鼓励创新型企业进入创业板市场融资。
  
  四、落实政府采购支持
  
  (十四)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实行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制度,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十五)使用财政资金的重大建设项目及重大装备和产品采购项目,应优先采用自主创新产品。在国家和省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十六)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省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我省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
  
  五、加大建设用地支持力度
  
  (十七)对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后,优先列入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商会议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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