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津政办发〔2009〕147号
转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深化我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加强管理,严格依法采购
市财政局要根据我市政府采购发展要求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不断扩大政府采购实施领域,将涉及支农、教育、公益、民生等更多的财政资金支出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各单位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特别是要加强对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按规定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及时签订采购合同,认真履约验收并按期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集采机构)实施采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要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代理机构(以下称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要严格按规定发布采购信息,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二、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实现管理与采购分离
要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采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要加强区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建设,落实监督管理职责。有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设立集采机构,并根据政府采购工作程序设定机构内部岗位,其从业人员应满足采购代理业务的需要,严格禁止监督管理部门和集采机构人员混岗。不具备条件设立集采机构的区县人民政府,其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应当由采购单位委托我市集采机构实施采购,并报本区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涉及的监督管理及其相关审批事项,由本区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
财政部门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并加强监督管理。要建立统一的专家库、供应商及其产品信息库,并实现动态管理,加强违规行为的处罚。要会同保密部门制定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防止采购单位借采购项目保密而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
集采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增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在组织采购活动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或与社会代理机构联名组织实施采购。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职责明确、岗位分离、相互制约的格局。
三、严格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各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在年初编制部门预算时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断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规模和质量,实现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完整性。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衔接工作,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变更预算的,要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照采购预算确定的项目和数额执行,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不编不采,切实增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部门、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间的相互衔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操作执行质量,实现采购效益与效率的统一。财政部门要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优化采购环节,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和采购结果社会公开披露制度,实现对采购活动及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集采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要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通过优化采购组织形式,科学制定价格参数和评价标准,完善评审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建立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
四、发挥政策功能作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各单位要贯彻国家扩大内需、调整结构等经济政策,认真落实自主创新、节能环保、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政策和制度规定。加大强制采购或优先购买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的工作力度,积极促进自主创新产品、节能环保产品的市场推广应用。严格审核进口产品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使用需要和达到质量要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实施的监督,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建立采购效果评价体系,保证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五、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法律制度执行
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要完善财政部门综合性监督与监察、审计部门专业性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操作行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督。要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要严格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要通过动态监控体系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采购单位逃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将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情况纳入采购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要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进行监督考核,依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进行处理。要完善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对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要健全和完善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采机构、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
六、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建设,实现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积极推进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各个环节的协调联动。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科学制定电子化政府采购体系发展建设规划,以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网络安全可靠为目标,建设全市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提高政府采购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七、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水平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的观念,建立系统的教育培训制度。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的进程,强化对集采机构、社会代理机构的管理。各采购单位要确定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并保证人员的相对稳定。
各单位要全面把握新时期、新形势下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大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力度,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着力协调和解决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监察局
天津市审计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