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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各环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新疆财政厅 发布于:2009-11-30 11:26:00 来源:新疆财政厅

  新财购〔2009〕31号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为提高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明确政府采购各环节工作职责和完成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政府采购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环节
  
  (一)政府采购年度计划的报送。各部门(单位)政府采购年度计划按上、下半年分别报送。主管部门将所属单位上、下半年《系统单位××××年政府采购计划申请汇总表》,分别于每年1月30日前和6月30日前报财政厅分管业务处审核。
  
  (二)政府采购执行计划的报送。采购人将政府采购执行计划报主管部门签章后,于每月15日前报财政厅分管业务处审核。
  
  (三)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的报送。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项目,采购人领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表》后,2-5个工作日,向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报送采购需求。
  
  (四)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单位凡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拟发布信息内容(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件和电子版)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审核。
  
  (五)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采购人将付款申请和付款所需资料,在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前10个工作日内送采购办审核。
  
  (六)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的报送。季度报表的报送时间为每季度后次月的10日之内,年度报表的报送时间按当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报送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财政厅内部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环节
  
  (一)财政厅分管业务处
  
  1、对采购人编报的年度上、下半年《系统单位××××年政府采购计划申请汇总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送采购办。
  
  2、对采购人报送的政府采购执行计划审核完成后,于每月20日前出具《财政厅业务处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一式三份)送采购办,对其中使用自筹资金的采购项目,要通知采购人将自筹资金缴入政府采购专户。
  
  3、对采购人报送的《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执行计划调整申请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追加政府采购资金的项目,在对《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执行计划调整申请表》提出审核意见的同时,出具《财政厅业务处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一式三份)送采购办,对其中使用自筹资金的采购项目,要通知采购人将自筹资金缴入政府采购专户;对只需变更或停止政府采购执行计划的,只对《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执行计划调整申请表》提出审核意见。
  
  (二)财政厅国库处
  
  1、采购人缴入政府采购专户的自筹资金到帐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将《政府采购自筹资金确认单》送采购办。
  
  2、对采购办送达的《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预算内、外资金)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请拨单》(自筹资金),经审核符合规定的,4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付款手续。
  
  (三)财政厅采购办
  
  1、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执行计划,自收到采购人填报的《自治区区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执行申报表》、财政厅分管业务处《财政厅业务处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及国库处 “政府采购自筹资金确认单”等相关材料起,7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下达政府集中采购任务。
  
  2、属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执行计划,自收到采购人填报的《自治区区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执行申报表》、《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确认单》、财政厅分管业务处《财政厅业务处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及国库处 “政府采购自筹资金确认单” 相关材料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3、对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和专家论证后,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4、采购人报送的分散采购申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5、由采购人和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报送的《自治区本级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6、采购人报送的《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执行计划调整申请表》,有关资金落实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7、采购人报送的《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预算内、外资金)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请拨单》(自筹资金),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分两批送国库处。
  
  8、发布政府采购信息,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予以发布。
  
  三、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环节
  
  (一)接到政府集中采购任务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采购人领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表》。
  
  (二)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在接到采购人最终确认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表》后30个工作日内确定预中标供应商。
  
  (三)以邀请招标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在接到采购人最终确认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表》后35个工作日内确定预中标供应商。
  
  (四)以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在接到采购人最终确认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表》后20个工作日内确定预中标供应商(采购公告时间不少于5天)。
  
  (五)以询价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在接到采购人最终确认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表》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预中标供应商(采购公告时间不少于5天)。
  
  (六)以单一来源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在接到采购人最终确认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表》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预中标供应商。
  
  (七)接到采购人最终确认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表》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办书面反馈采购任务安排情况(注明集中采购任务编号);采购任务完成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办书面反馈采购任务完成情况(注明集中采购任务编号)。
  
  (八)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的报送。季度报表的报送时间为每季度后次月的10日之内,年度报表的报送时间按当年政府采购统计报表报送的相关要求执行。
  
  四、其他规定及要求
  
  (一)各部门(单位)、财政厅各相关处(室)和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工作环节中,要各司其责,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限执行,不得推诿拖延。
  
  (二)如工作中出现特殊情况,请及时与各工作环节负责部门沟通。
  
  (三)执行各环节工作完成时限,接受监察、审计、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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