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文号:粤财采购〔2009〕10号 颁布日期:2009-04-01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现就贯彻落实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重要意义
为建立健全对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有效激励机制,构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财政部出台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明确了促进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具体政策。一是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支出项目已确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结合实际,建立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评标办法。二是在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中作出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包括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等,且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其他内容。三是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将促进自主创新作为必备条款,明确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内容和具体措施;应当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适当支持。四是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五是加强对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审核和监督,对拒绝接受或提供合同约定自主创新产品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纠正,对拒绝纠正的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各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对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重要性的认识,尤其是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日趋深化的严峻形势下,要充分认识和发挥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重要作用,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的各项政策措施,为扎实推进“三促进一保持”作出新的贡献。
二、注重加强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舆论宣传
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营造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的良好氛围。市县财政部门也要借助新闻媒体尤其是主流报刊、电视台等多种渠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的必要性和重要作用,广泛宣传自主创新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扩大自主创新政府采购的社会影响力,同时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推进该项工作。省直单位要充分利用部门培训以及宣传等有利时机,加强对本部门所辖单位和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政策宣传工作;要加大培训力度,使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不断提高法律意识、政策水平和专业技能,切实掌握和遵守有关自主创新政府采购的法规政策,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和操作行为,做好自主创新政府采购的有关实施工作。
三、积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启动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和目录编制工作,我省也正积极研究本地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标准、程序以及目录。市县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到位;要建立合理的工作协调机制,积极支持和配合科技等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同时对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在操作中遇到的难点、疑点要及时与省级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联系,共同研究解决政策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政府采购政策与国家其他政策的协调统一。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