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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程序的规定(试行)

作者:CCGPNET 发布于:2003-07-04 09:04:00 来源:http://www.caigou2003.co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为规范中山市政府采购工作程序,理顺工作关系,加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现就中山市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编制、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支付、资金核算等政府采购的有关事项及工作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的编制和审核
(一)政府采购预算,是反映市直预算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市直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结合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年度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表由市财政局在布置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一同布置到市直预算单位。
(二)采购预算审核
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的审核按部门预算的审核程序执行。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审核和下达
(一)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
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每年编制、分月实施的办法。政府采购计划是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表反映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是年度政府采购执行和考核的依据,也是反映单位用款的计划。它包括了政府采购项目名称、数量、品牌、规格、型号、需求时间、项目资金来源构成、采购形式、采购方式、资金支付等内容。 
市直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分别编制本单位的采购计划。在同一年度内,采购单位对同一采购品目可以安排2次采购计划,但原则上不超过3次。
市直预算单位于每年预算下达10个工作日内向一级预算单位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后,汇总编制《市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汇总)表》(格式见附件,由编报单位用A4纸编制,用EXCEL格式制作,表格样本可从中山政府采购网下载,http://www.zs?鄄gp.gov.cn),同时附上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表和汇总软盘(下同),报送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核
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在收到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市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汇总)表》7个工作日内,会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共同审核;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形式、采购方式、资金支付方式进行确定。
(三)政府采购计划的下达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将确定采购形式、采购方式、资金支付方式的政府采购计划,按采购品目或项目汇总后,自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之日起30日内下达给市直预算单位执行。
       (四)政府采购计划的调整
政府采购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采购计划的,按原报批程序执行。本月有调整的项目,可于上月15日前报送调整计划;年度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则应及时报送《市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汇总)表》。
三、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市直预算单位(下称采购人)应按照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本部门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
政府采购计划中属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委托符合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人应及时将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品牌、规格、型号、技术规格预算和资金构成、使用要求、配送单位以及地点、交货时间等资料提交给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属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指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认定资格的采购业务代理机构。
(二)分散采购项目的实施
政府采购计划中属分散采购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程序及方式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的实施
   政府采购计划中属协议供货采购的采购项目(如公务用车加油、维修、轮胎供应、投保;以及一定限额以下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和空调设备等),采购人按市有关协议供货采购的规定执行。
(四)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确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市直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达到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但由于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要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五)政府集中采购的步骤
1.采购申请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先填写《中山市政府采购申请表》,清楚列明采购内容、型号、数量等要素,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交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再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确定采购方式。
2.组织采购
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确定的方式组织采购。接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制作招标(采购)文件,经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同意后,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采购)邀请函,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或谈判;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单位签署的招标或成交结果确认函,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核准后,向供应商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签订合同
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制定政府采购合同,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生效。
4.履行合同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安装和调试,采购单位经组织验收合格后,填写《中山市政府采购质量验收报告》。
5.支付货款
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资金按先支付单位自筹资金,后支付财政性资金的顺序执行。属政府投资基建项目中的采购项目,其款项支付程序按照《中山市财政局基建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的工程款项拨付程序办理,其他采购项目的支付程序如下:
(1)自筹资金的支付: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根据合同的约定,向采购人出具《拨款通知书》,采购人按照应负担的比例,将货款直接支付给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2)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中有财政性资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根据采购文件和合同的约定,每期付款时向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出具《拨款通知书》。采购文件主要包括:《政府采购申请表》、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质量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原件留采购单位)、供应商开户银行与账号、以及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②市直预算单位按资金性质分别填写《中山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交给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直接支付给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四、市政府采购资金的核算
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支付后,由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发市直预算单位,作为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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