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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采购协议》(修订版)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7-03-23 14:0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本协议当事方(以下简称缔约方):

  一致认为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程序和做法,应建立一个有效的多边权利与义务框架,促进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扩大世界贸易,改善世界贸易行为的国际框架。

  一致认为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程序和做法,对国外或国内产品、服务及国外或国内供应商,不应以保护国内产品或服务或国内供应商为目的而制定、实施,也不应对不同的国外产品、服务或供应商给予差别待遇。

  一致认为应提高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程序和做法的透明度。

  一致认为有必要就通知、协商、监督及争端解决建立国际程序,确保有关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定公平、及时和有效实施,并尽可能维持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

  一致认为应考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财政及贸易需要。

  期望按1987年2月2日形成并于1979年4月12日修订的《政府采购守则》第九条第六款第二项规定,在互惠基础上再次对其修改,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服务项目。

  鼓励非缔约方政府接受并加入本协议。

  依照上述目标开展进一步谈判。

  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 本协议适用于有关本协议附录一(注1)所列采购机构所有采购遵循的法律、规章、程序或做法。
  二、本协议适用于所有以合同形式进行的采购,包括购买及不论是否附带购买选择权的租赁或租购,并包括既有货物又有服务的采购项目。
  三、属于本协议的采购机构,要求未列入附录一的企业按特别要求授予合同时,执行第三条规定。
  四、本协议适用于不低于附录一门槛价的采购项目。

  第二条  合同价值估算
  一、本协议范围内的采购项目,按下列规定估算合同价值(注2)。
  二、估算合同价值时,应将各种形式的酬金考虑在内,包括溢价、费用、佣金及应收利息。
  三、各采购机构不得因刻意规避本协议有关规定而选择估算合同价值及分割采购合同的方法。
  四、采购机构将单一采购项目分为多个合同,或将其一部分分为多个合同,按下列方法估算合同价值:
  (a)前一年财政年度或前12个月内重复签订类似合同的实际金额。如有可能,应按其后12个月内预计的数量和金额进行调整。(b)首次合同之后的财政年度或12个月内所有重复签订合同的估算金额。
  五、租赁或租购合同,或对未列明总价值合同,其价值估算方法如下:
  (a)有效期为12个月或少于12个月的定期合同,应按照合同期内合同总金额计算;有效期超过12个月的,按照总金额加上估计的残值计算。(b)不定期合同按每月分摊金额乘以48计算。存在异议的,按照上述  第(b)项计算。
  六、附带选择购买权的合同,按包括选购在内的最大值计算。

  第三条  国民待遇和非歧视
  一、本协议适用范围内的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程序和做法,各缔约方应立即无条件地向来自其他缔约方的货物、服务及供应商,给予不低于下列条件的待遇:
(a)向国内货物、服务及供应商提供的待遇;(b)向其他缔约方的货物、服务及供应商提供的待遇。
  二、本协议适用范围内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程序及做法,各签署方应确保:
(a)其采购机构不应对在当地设立的企业以外资所占比例或所有制差别给予不同待遇;(b)其采购机构不应以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生产地,歧视在本地设立的企业。生产地是指根据第四条规定的本协议缔约方。
  三、除本协议适用范围内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程序及做法外,上述第一、二款规定不适用于对进口或与进口有关征收的税费和相关的征管办法,以及影响服务贸易的其他进口规定、手续和措施。
 
注1:
对缔约方而言,附录一分为5个附件:
附件一 载明中央政府的采购机构;
附件二 载明省级政府的采购机构;
附件三 载明适用本协议规定的其他采购机构;
附件四 以肯定或否定方式列举适用本协议的服务项目;
附件五 列举适用本协议的工程服务项目。
各缔约方的附件中应标明有关适用范围的门槛价。
注2:
本协议适用于按第九条发布公告时所有合同金额估价等于或高于门槛价的采购项目。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市场采购研究所承担了协议主要的编译整理工作。)

相关链接:WTO《政府采购协议》(修订版) 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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