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对中央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正部长级以上(含正部长级)干部,按1人1辆配备专车。
二、副部长级干部一律不配备专车,其工作用车予以保证。己离休的副部长级干部、退出现职尚未办离休手续的副部长级干部和副部长级干部离休后享受正部长级待遇的干部,也不配备专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任副部长、副省长以上干部生活待遇的几项暂行规定》(中办发[1983]39号)下发执行以前,己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中发[1979]83号)配备专车的副部长,其专车可继续保留,但本人不用车时,由机关调度使用。
三、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专车,由负责其生活服务工作的部门配备和管理,各部门正部长级干部专车的配备,需经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各部门不得擅自为领导干部配备或调换专车。
四、今后各部门均不准再购买迸回小轿车(执行政府间已签定的长期贸易协定和国家批准的技术贸易合同进口的小轿车除外)。中央政治局、书记处成员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一律使用国产车。正部长级干部,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使用国产车,现有使用的进口车,尽可能继续使用,达到报废更新条件时再换配国产车,避免造成新的浪费。
五、驻境外机构要加强汽车的使用管理。应配备一部份中、低档车作为一般公务用,必须退役的车辆应尽量在当地处理。严禁以处理退役车为名变相进口汽车。
六、坚持因私用车收费制度。所有机关干部和职工均不得用公车办私事,遇有特殊情况必须用车的,一律按规定收费。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统一规定的专车使用登记和因私用车收费制度。
七、加强汽车配备和使用的监督检查。负责车辆配备管理的部门要严格按规定配车;负责车辆使用管理的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和纠正,本规定要向机关职工传达,欢迎群众对领导干部配车和用车情况进行监督。纪检机关和监察部门要履行职责,认真查处违反车辆配备和使用规定的问题。
八、各部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车辆的配备和使用也按本规定办理。
九、过去有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凡不符合配备专车规定而配备了专车的,必须按规定收回,各部门要在10月底以前将落实本规定的情况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汇总后报党中央、国务院。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1989年9月6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中办发[1994] 14号
为了贯彻勤俭建国、艰苦奋斗的方针,节约国家财政开支,加强廉政建设,纠正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汽车配备使用中攀比高档的倾向,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对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部长级以上(不含部长级)干部的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按一人一辆配备专车;现职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离休、退休后享受部长级和省长级待遇的,不配备专车。过去已按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配备了专车的副部长,其专车可继续保留,但本人不用时,由机关调度使用。
三、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车型的轿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2.5升以下车型的轿车。
现已使用的轿车超过上述标准的,由党中央、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关行政事务主管部门,在现有的车辆中予以调换;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应继续使用,不得借机更换,避免造成新的浪费。
现职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以上干部,今后应使用国产轿车,现已使用的奔驰、林肯、卡迪拉克、公爵王等高档豪华进口轿车,按照中央纪委《关于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中纪发[1994]5号)精神,由党中央、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关行政事务主管部门,在现有的车辆中予以调换。其他进口汽车凡有条件调换的应一律调换,确有困难的可继续使用,达到报废更新条件时再更换国产车。
四、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的专车,属中央党政机关的,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备或批准配备;属地方党政机关的,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配备或批准配备。各部门和地方不得擅自为领导干部超标准配备或调换专车。
五、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以上干部工作用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定编原则是,根据其机构编制、职能和领导职数,从严掌握,合理确定。
中央党政机关的定编标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商有关部门后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的定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编制数的审批,属中央党政机关的,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的,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负责。
六、严禁违反规定进口或购买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事业单位调换、借用或摊派款项购买汽车。
七、省级以下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用车的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八、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直属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的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九、驻境外机构的汽车配备和退役处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禁止通过驻境外机构变相从国外进口汽车。
十、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汽车配备规定,加强使用管理和经费管理。
过去有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凡配车档次标准超过本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1994年9月5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清理领导干部使用的
奔驰等进口豪华车时间界限问题的答复
中纪法复[1994] 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
下发后,一些地区和部门来函来电请示关于清理领导干部使用的奔驰等进口豪华车的时间界限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领导干部凡现在使用奔驰、林肯、卡迪拉克、公爵王等高档进口豪华轿车的,不管何时配备的,应一律在现有车辆中调换。
二、领导干部使用的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进口轿车,1992年7月1日以前购置的,可以继续使用。
中共中央纪委
1994年11月3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人保系统认真贯彻执行《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保发[1994]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四川、大连、长沙、厦门寿险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
为了贯彻勤俭建国、艰苦奋斗的方针,节约费用支出,搞好经营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我公司系统各级公司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办发[1994]14号及中纪发[1994]5号文件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总公司坚决贯彻中办发[1994]14号文件规定,总经理室成员、党组成员和退居二线的领导同志,已经一律换乘国产奥迪车。
二、各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的领导干部,一律执行当地党委和政府制定的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用车的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三、凡现在仍乘坐奔驰、林肯、卡迪拉克、公爵王等豪华高档进口轿车和排气量2.5升以上车型轿车的,一律在现有车辆内调换为国产轿车。其它进口汽车,凡有条件调换的应一律调换。
四、各级公司需换乘的车辆可以在系统内现有的车辆中调换解决,一律不得借换车之机重新购置新车。
五、各级公司要健全车辆管理制度,既要保证领导同志工作用车,统一调度使用,又要防止成为个人专车。
六、调换下来的各种进口车辆,可作外事和接待用车,或妥善处理,防止造成新的浪费。
七、换乘车辆工作在年底前完成,并向总公司监察室报告;逾期不换的经查实后严肃处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1994年l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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