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使用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部政府采购业务管理,保障水利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规范、安全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系统是基于互联网技术、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实施和统计等流程的信息化操作、管理和监督的平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部所属各级预算单位。
第四条 水利部预算执行中心(以下简称“部预算中心”)负责系统的管理和维护。中国水利信息网网络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负责系统服务器硬件的管理维护,并保证机房环境安全和网络畅通。
第五条 各直属预算单位在操作和使用过程中,要遵守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互联网、水利信息网的安全管理规定等,保障系统正常、安全、高效运行。
第六条 系统的管理实行下管一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直属预算单位要按照本规定,定期及时录入政府采购基础数据,并保证数据的真实可靠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直属预算单位系统管理员由上一级主管单位系统管理员设置,并实行分级管理。直属预算单位系统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维护,设置本单位操作员并分配权限,负责系统操作日志的维护,设置下级单位系统管理员并分配权限。
第八条 系统管理员与系统操作员可由同一人担任,同一单位可以设置多个操作员。单位系统管理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将变更后的系统管理员的用户名和密码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审批。
第九条 为保障系统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各单位的系统管理员和系统操作员在获得登录号和初始密码后,应及时修改密码,注意保密,并定期更换密码。系统管理员和操作员登录系统的密码设置为6至8个字符。
第十条 系统管理员必须及时将新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单位的基础信息添加到系统。为保证系统数据的完整,下级单位基础信息录入系统后,上级系统管理员不得随意进行删除或修改。
第十一条 在本单位系统操作员发生变动时,系统管理员要及时解除原操作员的登录权,设置新的系统操作员用户名和密码。
为保证业务数据的完整性,系统管理员不得删除原变动操作员的登录名。
第十二条 为保证系统中各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实施及统计信息的安全,各单位的操作员必须负责保护好本人的用户名和密码,不得随意告知他人。如发生遗忘或泄漏,必须及时向系统管理员报告并更改密码。
第十三条 网络中心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机房安全管理,加强网络和系统服务器硬件的运行监视,遇到电源故障等硬件故障要按照有关规程及时排除。应建立应急预案,提高故障预警能力和响应能力,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系统操作员必须确保本单位通过网络上报的政府采购数据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及时按要求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和实施情况,并定期汇总生成报表进行核对,避免漏报或遗忘数据而造成信息不全或数据不准确。
第十五条 部预算中心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的数据备份工作。各项业务数据按日备份,按月保存,按年归档。
第十六条 直属预算单位应在收到批复的部门预算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填报到系统中,审核正确后上报上级单位。
第十七条 直属预算单位在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情况下,应在上报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后5个工作日内将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填报到本系统中,并逐级汇总上报。
各单位在录入政府采购预算时,应严格按照编制部门预算时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录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代码和项目名称。
第十八条 直属预算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的要求,在收到批复的部门预算后3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计划信息填报到本系统中,并逐级汇总上报。
在填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如发生计划金额超过预算金额情况时,应说明原因。原则上不允许编制超预算的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计划通过系统报送并已由上级单位接收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直属预算单位如遇到确需调整政府采购计划的情况,应及时在系统中修改,并重新上报。
第二十条 直属预算单位应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签订的合同信息填报到本系统中,并执行合同审核操作。
直属预算单位执行政府采购项目时,如未形成政府采购合同,可依照政府采购验收单或发票相关内容录入合同执行信息。
第二十一条 直属预算单位在执行政府采购项目中如发生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情况,应行文并在系统中填写变更采购方式申请表,报送部预算中心,由部预算中心转报财政部批准。在未获批准之前,各直属预算单位不得自行采购。
第二十二条 直属预算单位应在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实施前,在系统中填写“水利部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实施备案表”,报送部预算中心。
第二十三条 各直属预算单位年度终了,应及时汇总生成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审核后逐级上报,形成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部预算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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