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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11-11 17:05:00 来源:水利预算执行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的管理,完善和规范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提高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以下简称“直属预算单位”)是指与中央预算有直接经费领拨款关系的水利部本级,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指政府集中采购指纳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采购目录”)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
  
  本办法所指集中采购机构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
  
  第三条  水利部财务经济管理部门是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
  
  水利部预算执行中心(以下简称“预算中心”)受水利部委托,承担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直属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第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按照采购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而未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其他采购。
  
  小额采购和网上竞价是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补充方式。
  
  第五条  直属预算单位不得将应由采购中心代理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或者自行采购。
  
  第二章 预算和计划
  
  第六条  直属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列出其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由水利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审批。
  
  第七条  水利部根据财政部对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的批复,将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到各直属预算单位。
  
  第八条  直属预算单位应于预算批复到本单位后3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送水利部。年中追加预算的,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应当及时补报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水利部对直属预算单位报送的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财政部备案,并抄送采购中心进行采购。同时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第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经批复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撤销或改变计划所列内容。直属预算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采购品目或采购需求数量的,应于该项目实施前向水利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复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章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
  
  第十条   协议供货,是指对小批量标准化商品的采购,由采购中心代表中央单位以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商品品牌、品种、规格、价格(折扣率)、数额标准、供货期限、付款方式、服务条件、权益保护等,并以中标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由中央单位在协议有效期间,自主选择网上公告的供货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  直属预算单位执行协议供货时,应在财政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gov.cn)”或采购中心“中央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ycg.gov.cn)”网上公告的中标单位及其推荐的协议供货商范围内选择最终供货单位,且在中标产品范围内采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第十二条  直属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产品。因特殊原因中标产品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直属预算单位可按照有关程序执行小额采购或者网上竞价。
  
  第十三条  在当地确无协议供货商时,直属预算单位经与中标单位总协调人联系仍无法解决供货问题的,若直属预算单位承诺对货物及服务质量自行承担责任,则可直接从网上公布的协议供货商以外的其他供货商处进行采购。直属预算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将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及供货商的报价单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备案并获得履行政府采购的证明。
  
  第十四条  定点采购,是指对规定范围内的需求零散的货物或服务的采购,由采购中心代表中央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相对固定的定点供应商并与其签订合同,定点供应商按照合同承诺为中央单位提供相关货物或服务的一种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五条  直属预算单位在执行定点采购时,应在财政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采购中心“中央政府采购网”网上公告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定点供应商范围内选择最终供货单位,并可与定点供应商进行谈判,以获得更优惠的价格。
  
  第十六条  纳入定点采购范围内的采购项目,直属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得到非定点供应商处采购。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到非定点供应商处采购的,除小额采购情况外,直属预算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报水利部商财政部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实行定点采购的会议、印刷和车辆维修项目,直属预算单位内部所属单位能够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填报有关申请表,经水利部初审并报采购中心备案后,可以继续承接内部相应服务项目。
  
  各直属预算单位应于每月10日之前将获批准的内部会议定点场所,内部印刷定点场所和内部车辆维修定点服务机构,承接本单位上月的采购实施情况表报水利部初审后报采购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直属预算单位执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时,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可以单独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第四章  小额采购和网上竞价
  
  第十九条  小额采购。当中标产品(服务)不能满足直属预算单位工作需要或在当地没有中标厂家推荐的协议供货商的,并且一次性采购金额不超过3000元的,京外直属预算单位可以执行小额采购,并在采购结束后于每季度末将本季度采购实施情况汇总后报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条  纳入小额采购范围的项目如下:移动存储(U盘、移动硬盘)、复印纸、电话机、碎纸机、刻录机、投影幕、显示器、交换机、路由器等9类,以及单独采购协议供货产品的各类配件;实行办公家具定点及会议定点的中标产品及中标供应商不能满足直属预算单位特殊工作需要的。
  
  第二十一条  直属预算单位执行小额采购时,应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登陆后填写小额采购内容,经采购中心审核后,直属预算单位即可从网上打印小额采购电子验收单,经直属预算单位与供应商签署盖章后,随同货物发票入账,作为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直属预算单位应承诺对通过小额采购购买的货物及服务质量自行承担保证责任,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照询价程序执行小额采购项目,留存所有采购文件以备政府采购部门及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网上竞价。当协议供货中标产品(服务)不能满足直属预算单位工作需要,且一次性采购金额超过3000元的,经报水利部商采购中心同意后,直属预算单位可以执行网上竞价。
  
  第二十四条  直属预算单位执行网上竞价时,应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提交采购信息,并在系统报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最低价中标的原则选择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网上填写并打印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验收单,交直属预算单位作为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的证明。
  
  第五章  其他采购
  
  第二十五条  其他采购指纳入采购目录以内而未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所有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第二十六条  直属预算单位就本单位其他采购项目与采购中心签订委托书(文本格式附后),应当事先获得水利部同意。委托书应当就下列事项明确直属预算单位与采购中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采购需求和采购完成时间的确定;
  
  (二)采购文件的编制与发售、采购信息的发布、评审标准的制定、评审专家的抽取、供应商资格的审查等;
  
  (三)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和履约验收;
  
  (四)询问或质疑的答复、申请审批或报送备案文件和双方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协议内容不清而无法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由直属预算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直属预算单位采购其他采购项目,应于项目开始前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书(货物服务类)》(文本格式附后)、工程施工项目与工程监理项目的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书(工程类)》(文本格式附后)报送采购中心执行采购。采购结束后于每季度末将采购实施情况报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直属预算单位在实施具体采购项目委托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务和技术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
  
  第二十九条  采购中心执行采购后,直属预算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条  直属预算单位应当依据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不得另行增加或者改变验收内容和标准。凡符合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即为验收合格。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直属预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水利部初审并报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情况特殊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二)因特殊原因需采购进口产品和服务的。
  
  第三十二条  直属预算单位因废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在作出废标处理决定后将具体情况报水利部初审,并经财政部审批后方可执行采购。
  
  第三十三条  直属预算单位对于确因特殊情况需转为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水利部审核,报送财政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水利部依法对直属预算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对直属预算单位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情况;
  
  (三)政府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情况;
  
  (五)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使用情况;
  
  (六)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和资金支付情况;
  
  (七)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八) 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直属预算单位应当加强采购资金支付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不符合采购资金申请条件,不予支付资金:
  
  (一)未按规定在财政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的;
  
  (二)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未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
  
  第三十七条   水利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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