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第 18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海关总署署长 盛光祖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 平
财 政 部 部 长 谢旭人 商 务 部 部 长 陈德铭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
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汽车产业调整和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废止2005年2月28日以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第125号令公布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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