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允许旅行社参与政采业务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旅游局等部门
关于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业务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8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旅游局、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地税局制定的《关于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业务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4日
关于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业务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做强做大文化旅游产业的决定》(宁党发〔2012〕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推动政府后勤服务社会化,进一步规范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业务,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会议、展览、差旅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公务活动委托单位向受委托旅行社提出的服务范围和要求,应与公务活动紧密相关,不得提出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要求。受委托旅行社不得提供与公务活动无关的服务。
(二)旅行社受委托代办的住宿事务必须符合政府定点接待单位的有关要求。
(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服务外包业务。
二、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的相关政策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举办的会议、展览、考察活动等事项委托旅行社代理的可以纳入政府公开招投标范围。
(二)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业务的旅行社及其业务可享受文化旅游税收优惠政策。
(三)旅行社根据服务内容依法出具发票。
(四)受委托旅行社出具的发票可以作为公务活动的报销凭证。公务活动委托单位以旅行社发票和双方确认的费用明细清单入账,在差旅费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办理报销手续,并严格落实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三、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的管理
(一)对纳入政府采购的大型会展和公务接待等旅游服务外包业务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公务活动委托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公务活动的委托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旅行社应积极配合、协助监督检查。
(三)自治区旅游局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
四、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业务的旅行社须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自治区注册。
(二)3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旅游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
(三)3年内没有重大安全事故。
(四)3年内没有偷税漏税行为。
(五)按期完成各项统计工作。
(六)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至少与10名以上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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