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党政部门云计算服务网络安全管理的意见
作者: 发布于:2015-12-08 18:00:59 来源: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网办发文〔201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相关工作机构:
一、充分认识加强党政部门云计算服务网络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云计算服务是以云计算技术与模式为主要特征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SaaS(软件即服务)、PaaS(平台即服务)、IaaS(基础设施即服务)等。党政部门采购云计算服务,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和为民服务效率与水平,同时,安全风险也很突出:用户对数据、系统的控制管理能力减弱;安全责任不明确,一些单位可能由于数据和业务的外包而放松安全管理;云计算平台更加复杂,风险和隐患增多,控制和监管手段不足;云计算平台间的互操作和移植比较困难,用户数据和业务迁移到云计算平台后容易形成对云计算服务提供者(以下称服务商)的过度依赖。对此,各级党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增强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加强采购和使用云计算服务过程中的网络安全管理。
二、进一步明确党政部门云计算服务网络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党政部门在采购使用云计算服务过程中应遵守,并通过合同等手段要求为党政部门提供云计算服务的服务商遵守以下要求:
——安全管理责任不变。网络安全管理责任不随服务外包而外包,无论党政部门数据和业务是位于内部信息系统还是服务商云计算平台上,党政部门始终是网络安全的最终责任人,应加强安全管理,通过签订合同、持续监督等方式要求服务商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和义务,确保党政部门数据和业务的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以及互操作性、可移植性。
——数据归属关系不变。党政部门提供给服务商的数据、设备等资源,以及云计算平台上党政业务系统运行过程中收集、产生、存储的数据和文档等资源属党政部门所有。服务商应保障党政部门对这些资源的访问、利用、支配,未经党政部门授权,不得访问、修改、披露、利用、转让、销毁党政部门数据;在服务合同终止时,应按要求做好数据、文档等资源的移交和清除工作。
——安全管理标准不变。承载党政部门数据和业务的云计算平台要参照党政信息系统进行网络安全管理,服务商应遵守党政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政策规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技术标准,落实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接受党政部门和网络安全主管部门的网络安全监管。
——敏感信息不出境。为党政部门提供服务的云计算服务平台、数据中心等要设在境内。敏感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在境外传输、处理、存储。
三、合理确定采用云计算服务的数据和业务范围
党政部门要参照《信息安全技术 云计算服务安全指南》等国家标准,对数据的敏感程度、业务的重要性进行分类,全面分析、综合平衡采用云计算服务后的安全风险和效益,科学规划和确定采用云计算服务的数据、业务范围和进度安排。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业务,不得采用社会化云计算服务。对于包含大量敏感信息和公民隐私信息、直接影响党政机关运转和公众生活工作的关键业务,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再考虑向云计算平台迁移。对于保护等级四级以上的信息系统,以及一旦出现问题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甚至危害国家安全的业务不宜采用社会化云计算服务。
四、统一组织党政部门云计算服务网络安全审查
中央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云计算服务安全审查机制,对为党政部门提供云计算服务的服务商,参照有关网络安全国家标准,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网络安全审查,重点审查云计算服务的安全性、可控性。党政部门采购云计算服务时,应逐步通过采购文件或合同等手段,明确要求服务商应通过安全审查。鼓励重点行业优先采购和使用通过安全审查的服务商提供的云计算服务。
五、加强云计算服务过程的持续指导和监督
党政部门应按照合同管理等有关要求,参考相关技术标准和指南,同服务商签订服务合同、协议。合同和协议要充分体现网络安全管理要求,明确合同双方的网络安全责任义务。直接参与党政业务系统运行管理的服务商人员应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必要时要对其进行背景调查。
党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监督服务商加强安全防护管理,要求服务商在发生网络安全案件或重大事件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开展调查工作。要组织对云计算服务的安全监测,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通报安全隐患。
六、强化保密审查和安全意识培养
党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云计算服务保密审查制度,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对迁移到云计算平台上的数据、业务进行保密审查,确保数据和业务不涉及国家秘密。综合分析数据关联性,防止因数据汇聚涉及国家秘密,不得使用非涉密网络中的云计算平台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党政部门在使用云计算服务前,要集中组织开展机关工作人员网络安全和保密教育培训,明示使用云计算服务面临的安全保密风险;要求服务商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和保密教育,自觉维护党政部门云计算服务安全。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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