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交财发〔2014〕63号
部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和部署,为切实加强交通运输部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政府采购工作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政府公共采购支出行为、推进源头治理腐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厉行节约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深刻学习领会政策精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将落实《条例》、《指导意见》要求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摆在本单位发展改革的重要位置;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协调、扎实推进,确保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取得实效,以适应新形势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要求。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健全采购管理机制
各单位要认真梳理和完善本单位政府采购规章制度,重点针对采购需求确定、预算编制、采购流程、专家评审、合同签订、资金支付和项目验收等环节,按照"管采分离"的要求,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要形成部门间相互制约、重大采购项目集体决策、采购过程动态监控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的内部控制机制,做到采购管理精细化、采购权责明晰化、采购流程科学化、采购行为规范化。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制度、办事程序和重大采购事项(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在单位内部公开,并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按照内控规范要求组织制定实施办法,部将按照《交通运输部部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评价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对部属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机制建设情况进行督导和考核。
三、强化采购预算约束,统筹采购计划安排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将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配套资金采购的,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以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必须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细化到具体采购品目。对国家相关部门已明确配置标准和费用预算的,不得超过相关标准编制采购预算。对《条例》中特别指出的公务用车购置和办公用房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等采购项目(包括通过基本建设程序立项的项目)的预算编制,必须提供有关标准、编制和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或审批文件,否则不能列入当年预算;对于未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一律不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支付资金;对于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的单位,一经发现部将从严查处;同时,对其申请进口或变更政府采购方式事项,部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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