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均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近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为切实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我省出台《山西省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未来我省将建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全省所有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院均纳入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范围。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除按规定采购基本药物外,可在规定比例内选择使用公立医院其他药品。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药品继续由所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购。鼓励民营医院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周期为一年。在采购周期内新批准上市或新进入山西市场的药品,根据疾病防治需求,经过药物经济学和循证医学评价,可组织增补采购。
药品在采购之前,先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立医院,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上报采购计划和预算,随后我省将分类招标采购药品。对列入招标采购目录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将发挥省级集中批量采购优势,由省药械采购中心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开标时间按国家统一要求,将在每年11月中下旬进行。医院作为采购主体,按中标价格从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
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太原市和运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对招标药品进行自行采购。
未来,我省还将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而被取消中标、挂网和配送资格的,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恶意串标、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或拒不供货的,以及向采购中心、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供货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取消其招投标、供货资格,两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我省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和配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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