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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免收投标保证金

作者:宋彦佩 发布于:2019-06-23 09:00:38 来源:浙江新闻
   从上虞区财政局了解到,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上虞区从2019年6月1日起,政府采购实施免收投标保证金、免收或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
 
  据介绍,政府采购保证金有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两种。投标保证金是项目采购招标时,供应商需要向采购组织机构缴纳的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是中标单位在中标以后向采购人缴纳的保证金,确保其能按照合同履约,一般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今后,在全区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组织机构不得在供应商投标环节和提交相应文件环节收取保证金。”上虞区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
 
  根据《通知》要求,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后及时退还,减少履约保证金占用时间。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不得拒收,减少履约保证实际占用金额。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如果违反《通知》要求,该如何采取补救措施?对违规收取、截留保证金等行为作何惩处?采购组织机构可按照采购文件约定,要求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采购组织机构造成损失的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并要在规定时限内做好已收取保证金的自查清退或者上缴国库工作;对向供应商违规收取、不按时退还、挪用、截留保证金等行为,财政部门将进行严肃查处,确保政府采购保证金规定执行到位。
 
  “取消政府采购保证金后,上虞区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领域信用管理,从原来的事前通过保证金形式进行经济制约向事中事后的信用制度监管转变。”区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区将应用政采云诚信中心及其预警处理体系,落实各项风险防控措施,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建设,确保违约失信行为及时预警、登记和处理,不断推进供应商的诚信体系建设和信用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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