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按上年用量80%定清单
8日从天津市卫生计生委获悉,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发改委等6部门联合出台了完善天津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今后,天津市各公立医院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定采购品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剂型原则上不超3种,每种剂型对应规格原则上不超2种。天津市级药品采购机构将根据医院用药需求汇总情况确定采购数量,优先选择符合临床路径、纳入重大疾病保障、重大新药创制专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药品,并兼顾妇女、老年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用药需求。
天津市各级公立医院所使用的除中药饮片外的所有药品,都必须通过市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集中采购,严禁网下采购、线下交易,非公立医院也鼓励按照自愿原则参加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天津市将由市级药品采购机构根据上一年度药品采购金额中各类药品的品规采购金额百分比排序,将占比排序累计不低于80%,且有3家及以上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纳入招标采购范围,医院作为采购主体按中标价格采购药品。对于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多方参与、公开透明的价格谈判机制,探索以市为单位的量价挂钩、价格合理的集中采购方式,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对于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由国家招标定点生产、议价采购的药品,本市医疗机构将按照全国统一价格直接网上采购,不再议价。
对参与投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天津市将对该企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情况、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额、市场信誉、电子监管能力等指标进行评审,并将在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或地区上市销售情况,标准化的剂型、规格、包装等作为重要指标。另外,天津市还将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企业,医院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
在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的同时,天津市将严格处方点评和医师约谈制度,重点跟踪监控辅助用药、医院超常使用的药品,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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