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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阳光采购实操问答汇总

作者: 发布于:2015-08-14 17:54:16 来源: 中国台湾网

  1、我公司在重庆和广东有全国最低采购价格,是否需要申报?

 

  答:按照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要求,由我中心统一组织企业申报,采集全国最低中标价,申报采集的范围包括所有的省级项目,申报的最低中标价应为现行的省级项目的最低中标价格(采购价格或交易价格)。

 

  2、省级项目是指哪些?是否包括军队项目?

 

  答:省级项目包含基药、非基药、县级标等以省为单位组织的集中采购项目,以及全军统筹和总后项目。不包含各军区项目。

 

  3、我公司生产的短缺药品是否需要申报省级项目最低中标价?

 

  答:所有申报产品均应如实申报省级项目的现行全国最低中标价。产品经审核确属《短缺药品目录》的,按照阳光采购实施方案中短缺药品政策执行。

 

  4、我公司在某省级项目中中标后一直未供货,这样的全国最低中标价是否还需要申报?是否可以改报别的省级项目价格?

 

  答:本次全国最低价申报采集范围,除被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部门批准废标/撤标的产品价格可不申报外,其他产品均须如实填报最低中标价。

 

  5、我公司某个产品多个省市价格一样,都是现行全国最低中标价,是否需要全部申报?

 

  答:只需要申报一个现行的全国最低中标价,如在2个及以上省级项目中出现相同的最低价,选择任意1个项目的价格信息申报即可。

 

  6、我公司某个产品本次申报了多个规格包装,其中只有一个有全国省级项目中标价,能够正常申报全国最低中标价,那么其他没有全国省级项目中标价的产品如何申报价格?

 

  答:请如实申报各规格包装产品的全国最低中标价,若某些规格包装产品确无全国中标价,直接勾选“无中标价”即可。

 

  7、我公司本次申报产品时误将精神类药品和中成药进行了注册提交,现在是否需要继续申报附加信息和价格信息?

 

  答:根据现在正在开展的“第一批药品阳光采购范围”要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包括一类、二类)、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体外诊断试剂、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低价药品和中成药均不在此次申报范围内。请企业提前核对,不应申报上述产品的附加信息和价格信息。已注册提交或申报附加信息和价格信息的上述产品,我中心在集中审核时也将不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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