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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出台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于:2018-02-13 08:16:32 来源:闽南日报

  日前,漳州市教育局、漳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实施办法》,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逐步缩小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与同质公办幼儿园的收费差距,实现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合理布局。


  购买主体是什么?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的购买主体。


  承接主体有哪些?


  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承接主体。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条件和程序,兼保教费不高于同级公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2倍以内的集体办幼儿园、企事业单位办幼儿园、自收自支公办幼儿园进行普惠性认定后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对象。


  此外,非普惠性优质民办幼儿园经申请评定为普惠性学位的,可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学位范围。承接主体的具体资质和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并公布。


  购买内容是什么?


  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购买内容,主要为学前教育学位资源。


  按照省级、市级、县(市、区)级示范性幼儿园和普通幼儿园四个等级定额补助,主要用于购买学位、保障民办幼儿园日常运转、设备设施改善提升、教师工资、业务培训等,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对外投资以及清偿债务、投资方分红等。


  四个等级幼儿园的参考补助标准依次为:省示范园400元/月·生、市示范园350元/月·生、县(市、区)示范园300元/月·生、普通园(含低收费幼儿园)200元/月·生;以实际在园幼儿数为单位进行补助,每学期按4.5个月计算。定额补助资金按照教育属地管理原则由学前教育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担。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辖区补助经费标准。


  怎么购买?


  在市场培育扶持期间(2017年-2020年),采取承接主体自愿申请、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认定的方式进行购买服务。培育扶持期满后,视承接主体市场发展情况适时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组织实施。


  如何管理与监督?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将加强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并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信息台账制度,防止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贴的行为发生,确保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服务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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