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民政系统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办法》出台
日前,宿迁市民政局和宿迁市财政局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印发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和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宿迁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宿迁市实际,共同调研起草并印发了《宿迁市民政系统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记者6月26日从市民政局获悉,凡是符合9项条件的社会组织,都可以申请承接民政系统的12大类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据悉,自2014年5月宿迁市在全省率先推行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以来,全市社会组织稳步发展,秉持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共性原则,在教育科技、健康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会治理等公共服务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社会治理和社会事业的重要主体。
市民政局副调研员李家卫告诉记者,随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日益显现。新出台的《办法》分为总则、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购买内容与重点对象、组织机构、购买方式与程序等共8章24条。其中,民政系统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指导目录共包括社会救助类、基本养老服务类、社区事务类、社会工作服务类、社会组织管理类等12大类。
有意向承接这些项目的社会组织,只要具备以下条件,都可以提出申请:1.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3.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4.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场所、设备和专业执行团队;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年检合格,社会信誉良好;7.获得社会组织等级评估2A级(含)以上且在有效期内;8.具备民政系统购买服务提出的其他专业方面资质要求;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出申请的社会组织将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最终确立是否承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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