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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实行退免税政策

作者: 发布于:2015-04-02 16:04:30 来源:广东省深圳市财委会

  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0月10日下发了《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发布后,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牵头深圳市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国税局和深圳海关联合修订并发布了《深圳市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版)》。

  此项政策执行三年来,深圳市相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政策执行效果明显。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实施,有利于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国教育、科研和产业水平。

  一、    外商投资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免税基本情况

  《通知》实施以来,深圳市贸易信息化委员会牵头,深圳市财政、国税、深圳海关四部门联合共进行了4个批次的认定,2012年和2013年分别进行了2次集中认定。申报企业共8家,深圳天珑移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通过资格认定。

  资格认定过程包括企业申报,初审、审计、现场查勘、质询、联系会议讨论,公告等环节,工作程序严谨,严格执行了国家的政策。2013年下半年深圳市也针对此项政策召开了宣讲会,现场讲解了政策以及申报要求,获得了企业好评。

  据了解,上述的5家研发中心中有部分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早期已在海关办理相关备案登记及进口设备手续,其税收优惠政策是一致的。因此,当企业了解税收政策后,为方便管理,统一在之前备案的项目项下申请进口科研设备。

  此项优惠政策出台至今,深圳海关共受理5家外商投资企业的研发中心登记备案。其中,2家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价值929万美元科研设备,共减免关税298万人民币,减免增值税1063万人民币;其余3家尚未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此项政策的实施切实减轻了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的税负负担,特别是无产品出口的纯粹从事研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该类企业无产品出口,进口环节税负无法抵扣,优惠政策的实施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

  二、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情况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工作,截至目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只收到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一家内资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请,暂未收到外资研发中心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业务。

  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是中国科学院、深圳市人民政府经友好协商,于2006年共同设立的新型国立科研机构,该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其工作职能主要是开展信息、通信、电子、机械、新材料等领域的技术研究与开发。

  该研发机构于2012年11月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理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登记(虚拟代码为:4403000222),并于2013年4月提交两份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及相应的资料。该局按照文件规定先后采取了发函调查、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核实,现已经收到回函,审核工作已进入尾声。

  三、研发机构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在政策评估调研过程中,相关企业也向我们反映了此项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优惠政策认定门槛较高。一是对研发人员数量要求较高,能达到标准的企业较少,尤其在研发机构设立初期。在研发中心资质认定中,其中一项硬性规定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但对于一个新的研发中心,在初期时研发人员规模无法立刻实现,然而初期建立时尤需采购大量设备。这无疑使企业增加巨大的税负(如深圳英伟达半导体NVIDIA CORP在天津设立的研发中心即受此影响不能认定)。二是设备原值所要求的金额较高。目前符合资格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较少,审核过程中,有部分企业研发产品较多,但设备原值金额不符合文件要求,没有予以认定。

  (二)优惠政策执行认定有争议。从调研情况来看,有些申请单位难以判断其是否属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范畴,外资研发中心情况略好,可以经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定,内资研发机构资格判定难。

  另外,根据《通知》)规定,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且属于《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规定:“对20种商品,自1995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一律停止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进行研发中心资格审核认定时,申请单位难以准确把握其国产设备是否属于《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清单不可能详尽列举所有设备的名称,所以具体到某种设备是否属于退税范围时,难以确认设备清单优惠范围。《通知》并未明确此问题,申请单位也拿不准。

  (三)退税审核工作周期较长。主要原因:一是调查回函时间长,导致退税周期延长;二是现行出口退税申报和审核系统不完善,没有对应的模块,全靠手工录入数据,增加了人工成本;三是研发机构前期对政策不熟悉,导致一部分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而无法申报退税。另外,外资研发中心资质两年需复审一次,企业为此需要投入的工作较多。

  (四)政策宣传不到位。研发机构对政策了解不够深入,很多企业不了解甚至不知道这项政策。财税〔2011〕88号文件执行以来,前来财税部门和海关咨询了解情况的较少,而提交退税申请的机构更是极少数,目前仅有一家内资研发机构提交申请。

  四、完善优惠政策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

  从上述统计的情况看,深圳地区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的外商投资企业研发中心仅5家,存在企业不了解政策的可能,或者是企业在取得资质后未向海关申请减免税。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根据调研情况,深圳市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建议降低设定门槛,考虑企业实际需求,将研发机构设立阶段纳入政策优惠范畴。如能调低设备原值金额要求,将更多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纳入政策范畴,则能更好的支持企业研发。

  二是明确政策界限。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国家政策文件要明确“设备”是否包括国发〔1994〕64号文件限定的20种商品,以免给审核认定工作带来争议。

  三是优化退税审核流程,加快退税审核进度。建议对于已经通过认定的企业,简化复审程序。

  四是建议相关部门加大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帮助研发机构加强对政策的理解与把握,鼓励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提交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使企业在了解政策的前提下用好用足政策,以促进地方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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