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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作品政府采购须制定采购标准

作者: 发布于:2016-01-20 11:55:35 来源:国家旅游地理网

   非遗是人们世代手口相传、相沿成习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是情与理、技与艺的智慧结晶,同时也是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和创新源泉。非遗作品则是承载传承人和相关技艺的最直接载体。

 
  近年来,各地通过政府采购非遗作品的方式保存、保护非遗的现象颇为常见,如北京市旅游委连续10年开展“北京礼物”评选,将京绣、渔阳三烧等一大批非遗作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作为对外交流的文化礼品;河南省新乡市政府选择当地特色的麦秆画作为政府礼品;江苏南通市文化局以政府采购的形式,购买民营风筝博物馆的精品风筝;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通过政府推介、政府采购的方式,让壮锦系列作品获得销路。而对于这种政府采购行为,我们必须客观看待。
 
  前几年,一些传承人的作品由于过多依赖政府渠道,在最近两年中央整治贪腐作风的冲击下,随着各地政府的购买能力大幅下降,企业很快陷入经营困境。另外,当前政府采购机制尚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政府溢价会让企业能够获取远高于正常市场交易的收入。这一方面会助长腐败之风,另一方面也会让生产者产生惰性,将主要精力集中于获取政府资源而不思进取,因缺乏危机意识,而最终被市场淘汰。有关专家在江苏手工艺企业调研时发现,部分企业的政府采购已占到作品出货量的50%以上,有些企业几乎完全靠政府采购生存。由于长久依赖政府而缺乏竞争,这些企业的作品粗制滥造者多,枉谈参与市场竞争了。因此,一些业内人士认为,这些企业应及时转变观念,产品销售还是应以市场化为主,政府为辅,政府的作用应是“雪中送炭”。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人们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变迁,一些传统手工艺由于工序繁琐、生产耗时且不能批量生产,逐渐被挤出市场。政府作为公共服务主体有义务承担起保护非遗的责任,对不适应市场需求却承载着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非遗作品进行政府采购,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实现对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
 
  据笔者了解,由于采购部门和用途不同,国内各地政府部门采购非遗作品的原因也不尽相同。一种情况是非遗作品本身具有明显的地方特色或较高的审美实用价值,成为地方代表性文化符号,政府会将这些作品作为礼品或收藏品进行采购。另一种情况是,非遗作品本身不能适应市场发展需求,销售困难,相关部门通过政府采购,使其能保有一定的销路,从而实现对非遗项目的保护传承。
 
  其实,政府采购非遗作品在日本和韩国也十分普遍。为了保存和奖励传统工艺,日本文化财保护委员会以《国宝·重要文化财等采购基准》为依据,逐年采购重要无形文化财保持者、保持团体所创作的代表性技艺作品、可用于培养传承人的作品,以及日本传统工艺展中艺术家的获奖作品、工艺技艺纪录片中的作品等。这些购入的作品除了到各地进行巡回展览外,也用于传习教育。韩国政府同样也对传统工艺保持者与相关从业者所制作的优秀作品或获奖作品进行采购。这些购入的工艺品,或交由韩国重要文化财保护基金会展示,或馈赠外国友人等。
 
  从日韩两国政府采购经验和我国的现状来看,笔者认为,政府对非遗作品的采购不但不可或缺,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资金的投入并完善相关采购制度。
 
  首先,我国应增加非遗方面的国家财政预算。以日本为例,《文化财保护法》明文规定,包括国宝等重要文化遗产的管理维护的资金下限是国家总预算的0.01%。2014年,日本国家总预算是9212亿美元,其文化遗产的管理维护资金约92.12亿美元。而我国2014年国家财政总预算为154030亿元,中央财政实际下达文化遗产保护资金88.43亿元,同时安排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6.63亿元,二者加起来共95.06亿元,仅占国家财政总预算的0.0006%。相比而言,我国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财政预算支出占比远低于日本。
 
  其次,对非遗作品进行政府采购时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第一,从国家层面建立非遗作品采购制度,制定专门的政府采购标准;第二,对那些具有重要价值的非遗项目根据其重要性、濒危性和价值性进行量化和分级,有区别、有条件地采购,如要求其使用天然材料、保持传统手工技艺、对外担负宣传和传承义务等;第三,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而对于相关传承人或企业而言,不应将政府采购作为唯一销售渠道或主要销售渠道,而应提升作品的附加值,增加作品本身的功能,提高市场接受度,从而使非遗融入现代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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