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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设施建设电信工程资质项目招标公告

2008-6-16 9:02:28  北京政府采购网  北京政府采购

    北京汇诚金桥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委托,对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设施建设电信工程资质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欢迎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项目名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设施建设电信工程资质项目
    项目编号:BJJQ-2008-081
    采购人名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1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68398057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北京汇诚金桥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一号金之桥大厦415室(国贸西侧)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65915024、65910924、65915616、65913057-806、802
    采购内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5家供应商,作为具有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设施建设电信工程资质项目资质的供应商。
    投标商报名资格:
    1、 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交通设施电信工程的企业,其投标服务必须在中国完成。 
    3、投标人具有较强的工程协调能力,能够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在全北京市范围内完成交通设施电信工程工作。
    4、投标人应具有两年以上隐蔽工程施工经验,在交通设施工程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及较好的企业信誉。
    5、经过专业培训,企业组成人员熟练掌握并灵活应用国标和《北京市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
    6、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详细的施工设计图纸。
    7、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8、投标人应具有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贰级以上(含贰级)资质。
    9、投标人应具有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标书发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一号金之桥大厦415室(国贸西侧)
    标书出售价格:每本人民币500元,电子版另加收100元,售后不退。若邮购,须加付EMS费50元人民币。请按下述地址汇款,汇款单上应注明汇款用途、所购招标文件编号,然后将汇款单复印件、购买单位名称、详细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及联系人传真给我公司,我公司收到传真后将尽快以EMS方式将招标文件邮寄给贵方。
    标书款银行帐号:
    收款单位:北京汇诚金桥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建国路支行  
    银行帐号:9109  0154  8000  04842
    标书出售时间:2008年06月13日起至2008 年07月03日止,每天上午
    9:00-12:00到下午1:30-4:30(北京时间) (节假日除外) 
    投标截止时间:2008年07月04日上午9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08年07月04日上午9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26号瑞赛大厦4层会议室(国贸桥东南100米)
    评分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
    项目联系人:庞妍、郎迎晨
    联系方式:65915024、65910924、65915616、65913057-806、802
    传真:65951037
    凡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由其法人授权代表携带以下资料文件(每页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到招标代理机构查验。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购买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1、 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近期(最近三个月内)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记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5、 两年以上隐蔽工程施工经验,在交通设施工程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及较好的企业信誉。(合同复印件);
    6、 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贰级以上(含贰级)资质。(复印件);
    7、 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文章录入:刘春华    责任编辑:刘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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